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本机关实际,特编制《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对于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进行主动公开,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形式
1.通过株洲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株洲消防”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所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者制作、搜集等其他处理。
(一)申请方式
1.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本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519号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室收,邮编412002)。
2.当面申请:申请人到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大道519号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进行申请。
所有申请均需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格见附件。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二)申请处理
1.本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单位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请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在答复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单位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不予公开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以下信息不予公开:(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二)不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但对信息汇聚或关联后,可据此分析我国科技发展水平、国家重大政策、军事战略部署等,影响我国在战略博弈中优势地位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四)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灭火救援行动、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信息。
四、收费标准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责编:邹彦男
来源: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