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公安消防支队,灭火器维修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执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的通知》(公消[2007]335号)精神,抓好新修订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的全面实施。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总队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省灭火器维修单位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维修条件专项检查。并对维修条件达到《规程》要求的维修企业所维修的灭火器按要求进行了抽样,送总队检测站进行质量检验,现将检查和检验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的要求,总队防火监督部组织检查组对全省45家灭火器维修企业进行了维修条件检查,对照《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的标准规定,采取实地察看、查阅资料、现场操作、抽样检测等方法,主要检查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场地和环境、维修设备、检验设备、操作规程、维修人员的技术熟练程度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等,对维修条件满足《规程》要求的企业所维修的灭火器进行抽样送检测站进行了质量检验。全省共有30家灭火器维修企业通过维修条件检查且抽样检验质量合格,获得《灭火器维修型式检验合格报告》,检查检验合格通过率为67%。(见附件:2008年全省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合格且抽样检验合格单位名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一是部分维修单位认识不高。对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的掌握不够,认为维修灭火器材只是一种比较简单的操作,技术含量不高,没有必要按照《规程》中的要求那样严格执行维修、检验、登记等规定。二是非法维修灭火器现象屡禁不止。一些不法分子唯利是图,采取游击战术,既没有经过正规培训,不具备维修技术,也没有维修场地和基本的维修、检验设备,非法承接业务,扰乱了灭火器维修市场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正规维修单位的积极性。三是监督缺乏力度。少数支队没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灭火器维修市场几乎处于失控漏管状况,衡阳、娄底、常德、永州等地区没有一家符合维修条件要求的单位,一些非法从事维修的不法分子长期存在,从事非法维修业务。
三、有关要求
(一)各灭火器维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的要求严格执行维修操作和检验、报废等程序,严格把好灭火器维修质量关。对本次未通过维修条件检查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单位不得从事灭火器的维修业务。
(二)各支队要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没有通过维修条件检查和抽样检验合格的维修单位不得任其从事非法维修业务,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进行打击和处罚。
(三)要严格执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中对灭火器的报废规定。各支队在对社会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达到报废年限和报废规定的灭火器要责令使用单位将其送维修单位予以报废。各灭火器维修单位要严格执行报废规定,不得将达到报废年限和报废规定的灭火器再进行维修使用。
附件:2008年全省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合格且抽样检验合格单位名单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