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审批程序
|
|
|
| 发表时间:2006-7-11 17:44:24 来源:总队防火部 指导处 |
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应由单位或经营者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安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使用或开业的决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可以通知单位领取或派人送达。 3、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业和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审批以《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为准。 4、公安消防机构对已经批准同意或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应不定期地进行抽样检查;房屋租赁、承包关系或场所内部装修变更时,按重新审批的办法办理,并在办理变更手续前派员前往检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