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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参与 构建消防安全社会组织网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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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7-8-27 8:11:00 来源:湖南消防网 |
(四)农村消防基础工作相对薄弱。编制消防规划未得到落实,淳安、建德、临安等地的集镇均未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城镇消防基础设施缺乏,缺少消防供水,没有或只有少量公共消火栓系统。大部分乡镇没有专职消防队,除余杭塘栖镇建有一支专职消防队外,其他走访的乡镇,包括工业产值30多亿的镇,也仅有护村队、治安联防队之类的组织,无法承担起防灭火职能。 (五)消防意识淡薄,消防监督存在盲区。大部分民营企业消防安全条件差,火灾隐患多,消防管理不到位;镇村民消防意识薄弱,自防自救能力差。消防部门对城镇及农村广大地区的消防监督,心有余而力不足,失控漏管普遍存在。 四、如何加强与建立消防安全社会组织网络体系 (一)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街道(城镇)——乡镇——村组织网络体系。《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这充分说明消防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只有加强了各级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才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才能确立各级政府作为消防安全社会组织网络的核心地位。一是要明确各级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全市防火委会议和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二是要加大政府对消防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抓好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把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到城市的总体规划之中。要加快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对于老城镇,要结合旧城改造和城市扩展,解决历史“欠账”;对于存在较大火灾隐患或布局不合理的旧城镇,要重新规划;对于新建城镇、开发区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一步到位,不欠新帐,确保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三是要建立健全乡镇村消防安全组织网络体系。要根据全省农村消防工作意见的有关要求,及早组建街道、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村设治安保卫办公室,把消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同时,街道(城镇)、乡镇、村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村民集中居住区组建社区义务、志愿消防队和乡镇、村、企业等不同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伍,明确相应的专(兼)职消防人员,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使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成为乡镇和农村扑救火灾的重要力量。 (二)各方配合,齐心协力,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能力。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防火委组织活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协同公安消防部门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在做好本系统、行业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视抓好公共消防设施基础建设,联合开展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大力改善城市消防安全环境。 (三)公安消防部门作为消防监督管理的主力军,应成为消防安全社会组织网络体系的桥梁和纽带。《消防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对此,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积极主动地当好政府参谋,协同政府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性消防安全工作。在政府与各职能部门、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做好协调、沟通工作,起到上传下达,下情上报的纽带和桥梁作用。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确保消防安全。 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使基层公安派出所成为街道、社区、乡镇、村防火管理工作的主要力量,开展安全检查、消防宣传、行政执法等工作,以弥补乡镇、农村地区防火监督力量的不足。 |
| (作者:杭州公安局副局长金裕龙 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朱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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