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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机制建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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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7-8-27 8:06:00 来源:湖南消防网 |
【摘要】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机制是通过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完善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达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自主管理机制。 【关键词】 社会单位 消防安全 自主管理机制 一、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现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通过公安消防部门的努力,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学习、贯彻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从业人员对《消防法》有了一定的认识,但与《刑法》等的约束力相比,还不是那么有力,《消防法》在一些地区,仍存在着可遵守可违的社会现象,形成了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不去检查,又没有发生火灾,社会单位消防工作就是“OK”了,对《消防法》法律的严肃性认识还处在一个低级阶段。 为适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的需要, 2002年5月1日施行了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进行了细化,通过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制订了一套单位管理的制度(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单位确实按要求落实了包括安全奖在内的一整套管理规章制度,软件管理得到一定的加强,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环境,消防设施老化、损坏,缺少现象已然严重。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还不是那么具有可操作性,还不够完善,部分还处在试行阶段。消防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也是造成社会单位消防管理水平不高的一个重要因素。 消防业务经费主要从地方政府拨给,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消防工作的差异,消防经济无法得到保障,给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被动。 (二)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起阶段,长期处在初起阶段,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落后的社会生产还远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从国务院到各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工作的要求很高,出台了一系列城市、乡镇、社区,乃至农村消防建设标准,由于各地发展的不平衡,960平方公里的土地上能达到相应消防建设标准的并不多,对一些不发达的地区,特别是边远的地区,这些标准可能还处在一个长期的规划中,目前来说,对于他们只是一个理想化的境界。就拿《城市消防专业规划》来说,有些城市的总体规划还没有修编完善,又要求做出乡镇、乡村消防规划,实施起来,与现实有很多不符之处,这与58年的大跃进、浮夸风又有什么区别,纸上谈兵呀。 社会单位基于国情,效益好的,能达到国家标准的社会单位还不是很多,而且,对于大多数的老总来说,对于单位“无投资回报”的消防建设投入,又有多少是甘心愿意做的事呢。现实中,的确有一部分企业效益不好,处在倒闭的边缘,根本无力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消防设施的投资和建设。 (三)《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出台施行还不久,单位法人对遵守消防法律执行还存在侥幸心里,消防法律意识、消防安全责任意识还不是那么强,存在“能躲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检查,就能躲过消防法律”的错误思想,根除这种思想还有一个长期的过程。 国家消防教育体系还不够完善。消防教育还没有真正纳入国家教育体系中,从幼儿到中学,直至大学,还没有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和考试内容。现在的消防教育模式就是直接从岗位人员开始培训,一步就要达到很高的消防法律和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具有很高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能实现吗?现实中,造成了单位消防教育培训是应付公安消防机构的培训工作,消防机构也只是为了完成相应的消防培训工作任务。 二、建立社会单位自主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的对策 |
| (作者:邓永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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