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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专职消防队建设全面提升防控火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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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6-11-1 16:19:00 来源:湖南消防网 |
大力发展以政府专职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各级人民政府践行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政绩观的具体体现。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是消防工作发展的大趋势,必将推动消防事业跨越式发展。 一、坚定不移地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 (一)政府出资建设 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到规划、土地、经费、装备、人员编制、工资福利等一系列问题。消防部门应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前景,向政府提出本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基本设想。积极提请政府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领导,协调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经费保障、营房建设、用工方式、人员编制、车辆装备、福利待遇等具体问题,建立稳定的物质保障机制,为队伍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要积极协调计划、财政、经贸、人事、编制、劳动保障、交通、建设、规划、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明确建设标准 从全国的情况看,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建队标准,部分省、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一些地方标准,在建队要求上各有各的特色。以浙江为例,200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的《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2号),对建队规模、人员组成、装备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所有的专职队必须达到有组织、有队址、有车辆、有训练、有执勤的“五有”建设标准。省消防总队配套出台的《浙江省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把专职队分为三类。最低的第三类专职队,要求执勤人员在七名以上,配备的消防车要不少于一辆,同时明确专职队营区由营房和训练场地两部分组成,要求这其中的车库、器材库、通信室、食堂、办公室、集体宿舍、学习室等用房总建筑面积指标不得小于350平方米。为了鼓励和促使各地加快专职队伍建设,2005年省政府又提出了“建立合同制队员消防站奖励50万元”的政策。目前,浙江不少专职消防队在营房设施和装备建设方面已接近甚至超过了公安消防队的建设水平。 (三)科学训练管理 加强对专职队的指导和管理是公安消防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每年公安消防部门都要具体指导并切实加强专职消防队的规划计划、调度指挥、教育训练、考核奖惩和器材装备供应、防火业务指导等工作。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员的灭火预案制定、熟悉演练以及灭火救援技、战术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防火、灭火方面的业务水平。最为重要的一点,无论对专职队的管理还是训练,一定要有针对性,废除一切浪费精力的形式主义的学习、会议与说教。“灭火救援是其生存之道,其余工作是其兼顾副业”,对专职队的一切管理应严格遵循这个指导思想。 (四)拓展服务功能 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必须向多功能方向发展,发挥这支专业化队伍的作用,积极为政府和百姓排忧解困,让政府和人民真正认识和了解这支队伍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树立良好的队伍形象,这样才会得到群众支持、政府重视。要把灭火救援、治安防范、消防安全、消防宣传、社会救助等纳入职责范围,真正成为地方和企业的“保护神”,通过拓宽职能作用,谋求社会认可,在发展中求生存,在生存中谋发展。 (五)严格考核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科学全面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考核评价机制,每年组织发改委、规划、建委、安全监管、公安、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下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对考评达不到要求的,政府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对主要负责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并且要责令下级政府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目标要求,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从重处理。监察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对应该建队而未及时建队,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严肃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作者:浙江省消防总队 张华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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