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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火烧”四邻姨妈“含冤”挨告


 发表时间:2007-4-3 8:00:00 来源:大连晚报
    李女士因妹夫在旅顺口区以自己名义开店,被一审判决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近日终审改判其不担责 
    ■实习生  李 莹  本报记者  化冰 
      本报讯 李女士是本市人,2006年初,由于妹妹小儿子的原因,妹夫在旅顺口区经营的配件商店突发大火。大火不仅给妹夫一家带来巨大损失,也给李女士本人带来麻烦
,她成了被告。3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 
    据了解,李女士的妹夫想在旅顺口区办理一个汽车配件商店,但是由于自己是外地人手续不好办理,就以李女士的名义办了这家商店。2006年4月的一天,妹妹不满16岁的儿子小明在帮父亲干商店里的活时,意外发生了——他在屋内将汽油从一个桶倒入另一个桶时,汽油遇明火轰燃,引起大火,火烧到了左右四五家商铺。事后,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小明的过失行为是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应负全责。不久,小明被逮捕,并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6年6月,李女士竟接到了传票。原来,受火灾牵连的商户马某,将她和她的妹夫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连带赔偿近52万元的损失。此时,李女士才想起妹夫是借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的营业执照。马某也知道李女士不是经营者,所以将其以法律上的业主为名列为被告。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查明,李女士虽为该商店的注册经营者,但是没有实际经营和收入,被告王某才是实际业主。法院认为,小明失火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作为雇主、也是他的父亲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李女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以10%为宜,判决王某赔偿马某46万余元,李女士承担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李女士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认为,未成年人小明失火行为造成他人损失,其父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没有实际经营和收益,对于相邻商铺火灾没有法律上的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经工商档案取证得知,该配件商店申请材料均不是李女士签名。律师调取了火灾中残留的配件单及结算单,也均不是李女士笔迹。而配件商店房屋的租赁合同,也是王某以李女士名义签的。 
    据此,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李女士虽为配件商店名义上的业主,但实际经营者却为王某,对此,王某在原审起诉状及审理当中均予认可,原审被告王某也予承认。由于李女士非实际经营者,也未参与该配件商店的经营和管理活动,对发生事故无法预料和制止。但其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注册登记,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应由行政部门处理。该行为与本案的财产损害赔偿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不构成损害赔偿的过错。另外,该汽车配件商店经营收入未归其所有,其也未得到运行利益,所以原审判决李女士承担部分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李女士要求改判其不承担责任,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并判决撤销当地法院判决,改判原审被告王某赔偿马某52万元,驳回马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2万余元,由原审被告王某承担。 
    据悉,另外四家受灾户在上述判决做出前,也向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请求方式与马某相同,也是要求王某与李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看来,终审让李女士松口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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