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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员擅自换液化气阀门酿火灾 死者家属获赔88万


 发表时间:2007-4-3 7:58:00 来源:湖南消防网
   中国法院网讯   一液化气钢瓶送货员在未经专业培训的情况下擅自为客户更换阀门,致使气体泄漏引发火灾,造成一对无辜父子命丧火海。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死者家属获得88.2万元赔款。 
    张某是某餐饮店个体业主,2004年张将店铺承包给王某经营
。2005年5月某日,液化公司送运员赵某在为餐饮店送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王的要求违规将原先使用的低压阀门更换成中压阀门。两个月后,餐饮店厨师在使用燃气时,液化气灶具调节阀门冲脱。大量外泄的液化气遇明火引起燃烧,火势迅速蔓延,殃及居住在同幢楼房内的居民,造成两人死亡。 
    事后经消防部门认定,餐饮店承包人王某对本店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排除义务,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液化气钢瓶送货员赵某,在未依法进行消防培训的情况下从事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间接责任。法院后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王某、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和二年。与此同时,两名死者家属则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餐饮店主、承包人、液化气送货员以及液化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主要责任人,张某、王某、赵某共同赔偿三位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74.8万余元。液化气公司虽非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但鉴于其怠于行使对员工安全培训的过错,酌情判令赔偿13.3万余元。张某对判决结果不服,认为自己并非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发生火灾事故的餐饮店店主,负有保证餐饮店安全经营的注意义务,在经营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虽将店面承包给王某经营,但并不能免除其对该饮食店应承担的对外责任。本案中,王、赵的侵权行为导致两被害人死亡及其他财产损失,而张某作为店主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张某上诉提出的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并无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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