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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多部门联合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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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7-4-16 8:51:00 来源:湖南消防网 |
为继续开展和巩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成效,着力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增强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改善湘潭市消防安全环境,日前,湘潭市下发了《湘潭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市里成立了以防火安全委员会为组织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于4月1日至8月31日,分三个阶段在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本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地充分发挥了去年成立的各级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牵头,会同安全监管、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电业、质检等部门,密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有则必改,改则必严”的原则,明确具体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工作重点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中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针对湘潭市“三合一”建筑、出租房、小旅馆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条件不足、电气线路混乱、消防设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将重点推进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的督办整改,开展以“打开生命通道”为中心内容的“消防畅通工程”,加强电气线路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着力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排查阶段,各地将积极协调安全监管、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电业、质检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报送当地消防部门。 核查阶段,各地公安机关对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将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按照管辖权限进行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将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将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验收阶段,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前,市政府将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组织进行验收,认真检查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对存在整改期限届满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进行逐一检查、逐一验收。 为加强排查整治工作的检查督促,在排查整治期间,市里还将组成督察组,对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督导,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各地也将组成督察组,适时开展工作督导。各有关部门还将组织对各阶段、各步骤、各环节的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是督导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的排查整治;督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排查整治隐患。 此外,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中要求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了操作性强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将影响辖区内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纳入整治范围,切实增强专项整治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依法明确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工作责任,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排查整治网格,避免出现死角。各地公安消防、派出所等部门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指导帮助社会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计划,优化整改措施。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该责令立即改正的应责令立即改正,该责令限期整改的应责令限期整改,该责令停产停业的应责令停产停业。尤其要加大对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按照“谁立案、谁办案,谁复查、谁销案”的原则,一抓到底,确保安全。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要严把复查验收关,对于确认整改的,要及时予以销案;对未按要求整改的,要依法处罚;对未按要求整改的营业性场所,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 |
| (作者:朱永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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