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唐承沛签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职责》),明 确了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和省公安消防总队等22个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 《职责》分为共同职责、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和奖惩措施四个部分。一方面,规定了22个部门应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要求各部门把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总体工作计划之中,组织制定消防工作规定,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必须严格审批,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明确了奖惩措施,对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工作开展不力并造成损失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职责》还对未列入省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作了原则规定。 《职责》的出台,是安徽省落实国务院提出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的又一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强化部门、行业消防工作,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机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职责》的出台,是安徽省政府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适应全省消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构建消防工作新格局、提高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新水平的有效途径,将对提高全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