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007年3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三点的第七条指出:大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根据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可以在一定规模的商场、批发市场、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专业生产、销售、存储等场所,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 10、2007年5月14日湖南省消防总队和湖南保监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件指出: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我省决定在以下场所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如下: ①、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②、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③、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夜总会、歌厅、舞厅、录像厅、影剧院、卡拉OK厅、游乐厅、茶馆、网吧、桑拿浴室、保龄球馆、桌球室、旱冰场、健身馆、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娱乐、休闲、运动场所; ④、床位数在50个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和就餐位在8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⑤、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工厂和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 ⑦、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除上述范围的单位外,鼓励其他单位积极主动参加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点的第二条明确“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构建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指出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组织实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与保险业的协调配合,建立消防安全宣传、监督检查、承保、理赔数据等信息交换制度,及时通报国内外消防动态和火灾预警,与保险业互通相关的专门知识和经验,探索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新途径,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
11、2007年1月12日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2007年全省消防监督工作要点》第4条:
4、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与有关保险机构加强联系,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建立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2、2008年2月21日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2008年全省消防监督工作意见》第10条:
10、进一步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按照公安部、保监会、省政府及公安部消防局的部署,进一步抓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与保险部门合作,报省标准委员会制定出台单位消防安全评价体系的地方标准,并开发与之配套的软件应用系统,使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直接与保费挂钩,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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