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转发公安部1995年1月28日《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 第八点的第三十条指出: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作用。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险。对防火工作做得好和自行购置消防车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可给予优待和奖励。 2、国务院2001年3月下发《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 第三条提出要积极研究金融、保险与消防的关系,使金融信贷,保险承保与借贷,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尤其要充分利用保险费率这一经济杠杆,使之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挂钩,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能力。 3、2004年1月国家安监局下发《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明确各级安监和消防部门要大力推动人员密集场所的公众责任保险,加大整治力度。 4、2006年1月公安部消防局在《关于印发〈公安部消防局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的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消防部门要:会同保险部门推动建立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明确保费收入用于防灾减灾、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比例。
5、2007年1月公安部消防局在《关于印发〈公安部消防局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的的第十一条明确要求:“抓好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第二十条明确指出要:制定《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6、2007年4月公安部消防局党委在《印发〈关于大力开展“三抓三树”实践活动深入推进公安消防部队“三基”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依法督促社会单位落实公安部61号令,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7、2006年3月,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公通(2006)34号文:《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指出: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自1996年至2005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91万起,造成25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45亿元。同期,全国保险业的火灾赔款与给付逐年增加。为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1995年以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对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提出了要求。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消防法执法检查组提出了“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强制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介入消防工作,利用市场经济机制调节火灾风险”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要求,以及落实人大常委会消防法执法检查建议,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决定,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 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件规定各地要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开展试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为重点,具体标准和条件等由各地确定。 8、2006年6 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 “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