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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3月国务院通过稿)第二十七条


 发表时间:2008-3-14 16:11:00 来源:湖南消防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20083月国务院通过稿)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人应当在承保前对投保单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在保险期间内,给予投保单位消防安全指导,督促投保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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