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播电视发射塔安全管理规定
|
|
|
| 发表时间:2007-1-4 10:29:00 来源:湖南消防网 |
第十五条 塔的公众聚集旅游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宣传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常识。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送排风、火灾事故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处于良好正常状态。 严禁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加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将安全出口加锁、遮挡;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发射塔应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填写巡查记录。 巡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周围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八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禁烟区吸烟的。 (三)对安全出口遮挡、上锁,占用或者堆放物品堵塞疏散通道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挪做它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六)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八)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九)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违章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消防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和规程进行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三)有自动消防设施设备的塔,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取得公安消防机构资质认证的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查报告,存档备查。 (十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在火灾隐患整改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报火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不得阻拦报警;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发射塔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防火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