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记住本站
联系我们
通知公告:
】 【 打印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发表时间:2007-1-4 9:25:00 来源:湖南消防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  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  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
      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
      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参预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  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做到平时能防火,有灾能及时扑救。
       第九条  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预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第十条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各项防火活动经费,在本单位管理费中开支。如需设置重大的消防安全设施,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
                             第三章  预防火灾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上一篇文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下一篇文章: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相关新闻
 
小偷逃跑困沼泽消防官兵巧救捕邵东消防大队对占用消防通道的违
氧气罐起火 消防兵排“爆”永州宁远消防成功解救两车追尾被
慈利县委常委会专题研究春节前的郴州市公安局局长唐国栋检查指导
常德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肯定全大型仓库突发大火,消防官兵成功
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消防大本营》新闻发布会取得圆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来自:匿名 ·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站内搜索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推荐新闻
   
全国首部大型消防卡通片《消
湖南省召开全省消防部队工作
湖南省消防执法满意率达98.5
《中国消防手册》第六卷编审
湖南省政府召开重大火灾隐患
消防标志图片(警告标志)
消防标志图片(包装标志)
消防标志图片(禁止标志)
岳喜强政委荣获公安部消防局
关注灾难
精彩图文
   
热点新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消防标志图片(提示标志)
消防知识漫画(灭火篇)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
消防知识漫画(防火篇)
常用消防宣传标语、警句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