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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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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7-1-4 9:20:00 来源:湖南消防网 |
第十二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三条 对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 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 查; (二)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 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 注明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 业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 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 ;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 录》上注明。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 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第十九条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 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一)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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