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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2、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8月2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